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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纲要》的通知

  4、办学规模较大的院校应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专门的由专兼职骨干教师组成的教科研机构,负责制定全校教科研计划,承担并组织教学研究专题和教改实验课题,督促开展各种形式的教研活动,组织全校性业务学习、科技讲座、教改经验交流,推广教研和教改实验成果,搜集与学校专业教学有关的资料,开展校际间信息交流等。
  第十三条 教师队伍建设。技工学校教师队伍建设,要以建设一支高素质、数量适当、结构合理、专职为主、专兼结合的教师队伍为目标。学校要根据教师的专业、学历、职称、年龄结构等现状,认真研究制定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培养、提高计划及实施办法。
  1、学校要重视对教师的继续教育,按照《教师法》和国家、省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尽快达到规定的学历和职业技能等级水平,并积极组织他们参加职业实践和多种形式的进修活动,不断提高职业教育与培训的科学理论水平,提高运用现代化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能力,及时了解科技发展、职教改革的最新动态。
  2、教师参加各种形式的知识、技能竞赛是提高教师业务水平的有效途径。学校应制定相应的激励机制。
  3、学校要重视专业(学科)带头人、“一体化”教师的培养与提高,使他们真正成为教学研究、教学改革和技能人才培养的专业(学科)骨干力量。
  第十四条 教师的任用、考核工作管理。
  1、教师实行聘任制,应聘教师应具备《教师法》和技工学校教师条例规定和要求。聘任前应根据对教师的业务专长、技术水平考核情况和教学表现(新教师应根据所学专业、文凭、试讲和见习中表现)决定其所聘课程。
  2、教师调入前,必须进行试讲。试讲由教学副校长、教学管理部门负责人、人事部门负责人和有关教师组织评议组,参加试讲听课,评议合格后方可办理调入手续。(可视情况规定一定期限的试用期)
  3、新教师试讲合格后方可任课,两次试讲不合格者由学校另行安排其他工作。
  4、外聘和兼职教师也应依其业务能力、技术水平、工作经历及试讲情况进行聘任。
  5、学校应建立以德、能、勤、绩为主要内容的教师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并做到逐渐完善考核标准。实行逐级考核,以基层考核为主,日常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原则,有计划地在学期或学年对全体教师考核一次。考核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考核结果作为教师任用、聘任、职称评定、奖金发放的依据。

第三章 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管理

  第十五条 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省劳动部门制定的统一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是技工学校教学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各校必须严格执行。并按要求制定出学校实施性教学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制定实施性教学计划过程中,若课程门数不变,课时变动不大,可由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提出,经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若课程门数变化或课时变动超过20%时,须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任课教师要按照教学大纲进行教学。如作变动需经教研组研究并报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无统一教学计划和大纲的专业、工种,学校可以自行拟定教学计划和大纲,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审批权限:省级以上重点技工学校、省属技工学校报省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其它学校报市保障劳动部门批准。
  技师学院和高级技工学校的高技能人才培养的专业设置、培养和考核方案、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学校应组织企业行业、技工院校以及有关方面专家评审,签署评审意见。经市级劳动部门审核后,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
  第二十条 教材的使用和管理。教材是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基本依据,技工学校必须根据培养目标、教学大纲和招生对象使用国家和省规定的教材。
  1、若无规定的教材时,应选用基本符合大纲要求的教材或自编讲义。
  2、自选教材和自编讲义,应由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组织有关教研组研究审定,经主管校长同意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使用。教材或讲义应在课前发到学生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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