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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做好2009年医疗机构肠道门诊开诊工作的通知

  一、肠道门诊场所要求
  (一)肠道门诊应设置在医疗机构内的独立区域。与普通门(急)诊相隔离,并应设有醒目的标志。
  (二)肠道门诊必须与发热门诊完全分隔。门诊入口应有醒目标志。
  (三)病人就医与医务人员出入诊疗区域通道应分开、无交叉,各出入口应有醒目标志。
  (四)门诊内应明确划分污染、半污染和清洁区,三区应相互无交叉,并有醒目标志。
  (五)对病人进行诊疗的区域均为污染区,诊疗区域内应设有病人专用蹲式厕所;观察室;治疗室;化验室;挂号、收费、药房、医疗废物集中暂存场所等。
  诊疗区域内的医疗废物集中暂存场所应有明显标志,每天至少清运一次,保持场所的清洁卫生,无污物遗撒、液体污物溢出现象。医务人员更衣室设在半污染区,半污染区域内应具备污染衣物收集盛放容器、手消毒设施,便于医务人员结束工作、离开诊疗区域时的消毒隔离操作。
  工作人员休息室应设在清洁区。
  二、通风、排风
  肠道门诊空气气流必须与发热门诊完全分隔,互不相通,具有通风、排风设施。
  三、人员配备要求
  (一)专区人员要求:肠道门诊固定医师至少3人(不包括兼职人员),其中主治以上职称的至少两人;固定护士至少4人,主管护师以上的至少2人;固定检验人员至少3人,主管检验师以上的至少2人;固定消毒人员2人。
  (二)专室人员要求:肠道门诊固定大夫(医师)至少2人(不包括兼职人员),其中主治以上职称的至少1人。固定护士至少3人,主管护师以上的至少1人。固定检验人员至少2人,主管检验师以上的至少1人。固定消毒人员至少1人。
  (三)肠道门诊工作人员应相对固定。所有肠道门诊工作人员必须经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培训,并持有该中心发放的肠道传染病诊治及报告培训证明和笔记方可在肠道门诊上岗,未经培训不得上岗。
  (四)处于怀孕及哺乳期的肠道门诊工作人员应暂时调离肠道门诊工作;工龄少于1年的工作人员,不得到肠道门诊独立工作。
  (五)医院必须保证肠道门诊所有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等收入,使其不低于同一所医院相同工作年限及技术职称的其他人员收入。
  四、设施配置
  (一)专区必须达到四固定,六分开,具有2张以上孔床、3张以上观察床,配齐隔离衣、胶靴、手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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