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做好2009年医疗机构肠道门诊开诊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做好2009年医疗机构肠道门诊开诊工作的通知
(京卫疾控字〔2009〕15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为做好以霍乱为重点的肠道传染病的防控工作,现就2009年医疗机构肠道门诊开诊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诊时间:各医疗机构肠道门诊开设时间为2009年4月1日至10月31日,要求全天24小时开诊。
  二、各医疗机构肠道门诊未经批准,一律不得私自停诊。需要暂停肠道门诊和不能实施24小时开诊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区县卫生局提出申请,由区县卫生局按照《北京市肠道门诊工作要求》(见附件1)审批并报市卫生局备案。
  三、各区县卫生局要根据《卫生部关于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建设的通知》、《医院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等要求,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和设有感染性疾病科的一级医院开设肠道门诊的基础上,结合辖区内人群分布、医疗机构布局等因素,合理确定和调整其他医疗机构开设肠道门诊的数量、布局、性质(专区、专室)及开诊时间,对于不能实施24小时开诊或暂停肠道门诊的医疗机构,要制定疏导方案,确保群众能够便捷就医。
  四、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肠道门诊工作,合理调配人员,储备充足物资,配置相应设施,确保肠道门诊按时开诊。加强规范化管理,认真进行腹泻病人的登记和筛检,对就诊病例的大便悬滴率、便培率要求达到100%,口服补液盐使用率达80%以上,严格抗生素的管理和使用。
  五、各区县卫生局要在4月1日前成立肠道传染病疫情处理小分队,在4月30日前完成辖区内肠道门诊开诊后的检查。5月10日前,将小分队人员名单、值班电话、肠道门诊开诊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以及检查情况上报市卫生局疾控处。

  附件:1.北京市肠道门诊工作要求
  2.区(县)医疗机构肠道门诊开诊情况汇总表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1:
北京市肠道门诊工作要求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