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开展对服装干洗行业的专项监督检查
各区县要集中力量对辖区内有工商营业执照、有一定规模的服装干洗企业及宾馆饭店内部服装干洗部门进行一次专项监督检查。在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基础上,可参考市商务局、市卫生局等八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北京市洗染行业经营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京商交字〔2004〕55号)和卫生部于2007年制订的《服装干洗业职业卫生管理规范》(GBZ/T199-2007)开展监督检查。通过监督检查,各区县要初步摸清辖区内服装干洗行业有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数量、从业人员数量及职业病防治工作现状,建立本辖区服装干洗企业监督档案,规范服装干洗企业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治和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三)继续强化对放射诊疗机构、非医用辐射机构的监督检查
根据卫生部2009年放射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要求,各区县要继续强化对放射诊疗机构和非医用辐射机构的监督检查,对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检查覆盖率要达到100%。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安全和质量关系到患者(受检者)、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和安全,要重点检查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情况、放射诊疗设备性能检测情况、患者和受检者用品配备及使用情况、放射防护制度及执行情况等。通过不断加强对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安全的监管,提高医疗机构管理层对放射诊疗管理的重视,使得放射诊疗的安全和质量有所保障,从而进一步保护受检者、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权益。
(四)做好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和《放射工作人员证》发放工作
根据《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要求,各区县要做好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工作,对辖区内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培训和个人剂量监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根据市卫生局文件精神,各区县卫生局负责本辖区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新发和换发工作,并统一按照卫生部规定的新证标准进行新发和换发。各区县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此项工作,使《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发放顺利进行。
(五)开展以粉尘、有机溶剂等职业危害严重的中小企业为重点的矿山煤矿开采、建材加工、工艺品制造、家具制造、皮革箱包制造、印刷行业企业专项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