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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做好2009年全市职业(放射)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做好2009年全市职业(放射)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
(京卫监字〔2009〕45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
  今年是《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实施七周年,也是新中国成立六十周年。为加强职业(放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切实履行卫生监督职责,维护劳动者和受照射人群的健康权益,各区县卫生局要按照北京市卫生监督工作会议精神及2009年职业(放射)卫生监督工作要点要求,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和国家相关卫生标准、技术规范,进一步做好职业(放射)卫生监督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为新中国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创造平安稳定良好的社会环境作出贡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源头入手,强化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和审查工作,加大对建设项目职业(放射)卫生监督检查力度
  对用人单位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是职业病预防的关键环节,是卫生行政部门重要监管职责之一,也是我市职业卫生监督的重点工作。根据卫生部2009年职业(放射)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要求,各区县在进一步完善审批程序的基础上,要强化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和审查工作,加大对辖区内建设项目职业(放射)卫生的监督检查力度,特别要做好核设施、辐照加工装置、医用辐射装置、使用或产生高毒物质等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和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对近两年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审核而擅自开工建设和投入生产的要坚决给予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对产生高毒物品目录中的高毒物质建设项目,要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直接给予罚款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各区县卫生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积极与安全生产监督等相关部门沟通,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及时掌握本辖区内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在监督检查中要抓重点,以点带面,对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违法企业,要作为典型案例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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