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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通知
(京爱卫发[2009]5号)


各区县爱卫会、各委员部门:
  《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实施以来得到了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广泛关心和支持。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取得了明显效果,15岁以上人群平均吸烟率逐年下降,由1995年的34.5%下降到2008年的21.46%。2008年,市政府又颁布实施了《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进一步扩大了全市公共场所禁烟范围,在各级政府、爱卫会以及卫生行政部门的组织协调下,通过全体执法人员的不懈努力,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又向前迈进了一步,实现了无烟奥运目标,受到了各方面的充分肯定。为了巩固现有成果,深入开展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为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奠定基础,现就今年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1、5月1日,是《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实施一周年;5月15日是《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实施十三周年。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总结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经验,推广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先进的管理办法和执法经验,组织不同类型的纪念活动。5月15日前,各区县要组织一次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视察和座谈活动,汇报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情况,听取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意见与建议,推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
  2、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是一项社会性、群众性很强的工作,要贯彻好“两个”规定,必须进一步做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和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工作,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内涵,明确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目的与意义,使人们做到自觉自律。 四、五月份是全市控烟宣传月,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优势,并利用各种宣传手段,集中力量开展多种宣传活动。同时,要以“5.31”为契机,结合我市控烟工作的宣传,开展一次主题宣传活动。
  3、各级爱卫会与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各自的实际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监督执法与检查员队伍,做好相应的学习和培训工作,使其熟悉和掌握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有关规定和监督执法程序,提高工作质量和执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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