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令
(第68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09年1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宋秀岩
二00九年二月十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提高省政府行政决策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策程序,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 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实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严格执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 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或者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公众有权查阅。但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除外。
第二章 决策事项及权限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研究省政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的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
(二)研究省政府需要报请国务院审批或者提请省委、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三)研究省政府工作报告,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草案、年度计划草案,省级财政年度预算、决算草案;
(四)研究涉及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国有资产变更事项,制定或者调整全省产业发展规划,制定重要的生态保护建设规划和政策措施,依权限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行政区划变更及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