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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监督管理的通知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墙体材料、隔热保温材料、门窗、幕墙、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建设单位应该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建技[2008]927号)的有关要求做好施工现场的节能信息公示工作。

  2.施工单位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的要求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严格按照方案进行施工。材料进场前应检查建筑节能相关产品的出厂合格证、材料性能检验报告;材料进场后,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对材料按批次进行抽检复验。

  3.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和建设部《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标准和法规编制《建筑节能工程监理细则》,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和材料部品实施监督。

  对设计、施工质量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项目,监理单位必须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或者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按要求改正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反映。

  4.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和有关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等规定对工程实施监督管理。

  (七)竣工验收阶段

  1.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应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2.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依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规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进行。在施工、验收、认定等工作中所形成的记录文件与资料,应当另列“建筑节能类”专卷,其资料整理及目录依照建筑工程的规定进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全部完成后向市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申请办理建筑节能验收备案。

  3.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建设工程备案手续时,应查验建筑节能验收备案材料,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八)房屋销售环节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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