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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监督管理的通知

  2.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和设计合同、《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建筑节能设计,并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不得违反建筑节能标准为建设单位搞另一套设计文件和设计图纸。

  3.设计单位在进行民用建筑工程项目节能设计时应严格执行《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03)、《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以及上述两个标准在广东省的实施细则和《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等其它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如实编制建筑节能设计说明专篇,将其作为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一部分,报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

  4.应积极使用国家、省及有关部门认定的建筑节能新技术和新产品。禁止使用淘汰的技术与产品。

  (四)初步设计审查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组织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应对初步设计中建筑节能内容进行审查,批准和核准建设项目应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五)施工图审查及备案

  1.施工图审查机构必须进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时应严格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设计标准进行审查,不得弄虚作假,并应签署审查意见。核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的建设项目应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2.对于审查合格的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具有审查人员签名并加盖施工图审查机构印章的《广州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表》、工程建设项目的《建筑节能设计说明专篇》及相关资料送市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进行备案。

  3.建筑节能设计通过审查后,任何设计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如确需变更必须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签署审查合格意见,重新办理建筑节能审查备案手续。

  (六)施工阶段

  1.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隔热保温材料、门窗、幕墙、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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