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监督管理的通知
(穗建技〔2009〕113号 2009年2月5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进一步加强我市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实现建筑节能工作全过程闭合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施工图审查与施工许可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三、监督管理
(一)建筑节能稽查
1.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2.市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建筑节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备案的《广州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表》、工程建设项目的《建筑节能设计说明专篇》等内容进行日常稽查。
(二)建设工程项目立项
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批准和核准建设项目应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建设单位组织编制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
十五条的规定编制节能篇(章)。
(三)设计合同签订和设计文件编制
1.建设单位在下达建筑设计任务书和委托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时,必须按照建筑节能的相关规定,明确提出建筑节能要求。设计合同条款应明确建筑节能的要求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