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抽检结果按下列方法处理
(1)对在抽检的学生餐样品中发现卫生学指标不合格的企业,由采样单位通知企业所在区县卫生监督所,监督指导企业查找原因并对加工工具、餐饮具进行消毒。
(2)对在抽检的学生餐样品中检出有蜡样芽孢杆菌、变形杆菌等条件致病菌项目的企业,由采样单位通知企业所在区县卫生监督所,监督指导企业查找原因,并责令其对生产车间进行全面清洗消毒。
(3)对在抽检的学生餐样品中检出有致病菌项目的企业,在本辖区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对生产企业采取临时行政控制措施,请本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终末消毒,待消毒效果评价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不在本辖区的,应启动案件移送程序,将产品检测报告及相关材料移送至所辖区,由企业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4)各区县要加大对学生用餐的监督力度,对检出致病菌的生产企业或学生食堂,必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并处予相应罚款的行政处罚;本年度内已受到两次以上罚款处罚的单位、属于情节严重的,应依法予以吊销卫生许可证。
(5)各区县要加强对学生用餐生产加工过程和餐饮具消毒的监督力度,重点检查HACCP体系的执行情况。对检查中发现,选购不合格原料、使用过期变质原料、从业人员未经健康检查上岗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应及时依法予以查处。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结合本辖区实际,各区县卫生局、教委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在区县政府统一领导下,明确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是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落实工作责任,制定学校食品卫生的保证措施。各级领导要亲自参与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认真研究并作出具体部署,市卫生局、教委将组织开展督导检查,确保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部门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在专项监督检查中,各区县卫生局、教委要集中力量,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的管理工作,将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要心系学生,顾全大局,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形成监管合力,不留死角,保证专项工作取得预期效果。
(三)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