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春季建筑工地食堂监督检查的通知
(京卫监字〔2009〕52号)
各区县卫生局、建委:
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卫生安全,关系到建筑工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在新春伊始之际,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建委决定联合开展春季建筑工地专项食品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完善对建筑工地的管理,切实保障建筑工人集体用餐的卫生安全,预防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同时,把检查与规范、监管与自律的各项措施有效结合并抓好落实。
二、工作安排
按照“统一领导、属地负责、严格执法、部门指导、各方联动”的原则,开展春季建筑工地食堂专项食品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各区县卫生局和建委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工作计划,利用1个月的时间对辖区内的建筑工地食堂组织全面的食品卫生专项监督检查。
(一)专项监督检查时间
定于2009年3月20日-4月20日
(二)监督检查内容
各区县卫生局和建委要联合对建筑工地食堂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要求覆盖辖区内所有建筑工地食堂。
对建筑工地食堂监督检查的重点是卫生许可证、食品原料采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是否存放有毒有害物品、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食品的生产加工过程卫生状况和食具、餐具、容器的清洗消毒情况等内容。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区县卫生局、建委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在区县政府统一领导下,明确监督检查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确保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取得实效。在专项监督检查过程中,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者要进行责任追究。
市卫生局、建委将开展督导检查。
(二)明确部门职责,密切部门合作
各区县卫生部门应根据《
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发挥食品卫生监管技术优势,科学引导,合理规范,做好建筑工地食堂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专项检查工作。
(三)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1.各建筑工地的工程承包商和施工单位要再次认真学习《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全面提高对食品卫生安全重要意义的认识,牢固树立企业法人是食品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切实承担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义务,确保食品卫生安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