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护士重新申请执业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护士重新申请执业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卫医字〔2009〕46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为落实《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9号)第九条、第十五条规定,现将北京市护士重新申请注册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重新申请注册的对象
  (一)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后提出执业注册申请的;
  (二)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被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的;
  (三)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期满的;
  (四)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
  二、重新申请注册的步骤
  (一)申请人到北京护理学会登记,并选定一家北京市卫生局指定的培训医院(名单详见附件1)。
  (二)申请人到培训医院参加为期3个月的临床护理培训。培训期满后,申请人在培训医院接受考核,考核合格可获得《考核合格证明》(具体详见附件2)。
  (三)申请人备齐重新申请注册的相关材料后到中环办公楼窗口大厅递交材料。
  三、重新申请注册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后提出执业注册申请的护士提交如下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2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身份证正反面印在一页纸上);
  3、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4、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5、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出具的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6、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加盖医院公章);
  7、《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8、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小2寸近照1张;
  9、北京护理学会颁发的《考核合格证明》。
  (二)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被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的护士、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护士提出重新注册申请需提交如下材料: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