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沪府办〔2009〕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一月三十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17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职责划入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二)将原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有关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的职责划入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三)将原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的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施相关规划的职责交给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四)将全市性城市规划展示、城市规划信息系统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城乡规划知识的宣传和城乡规划专业教育、培训的具体组织工作,以及规划专业人员的技术职称、执业资格注册、岗位培训等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将土地评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人员资质认定职责交给行业协会。
(五)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六)取消或停止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或停止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七)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优化城市基础设施规划,严格土地资源管理,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促进城市和谐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乡规划、土地、地质矿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有关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实施、土地、地质矿产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参与编制社会、经济发展与城市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具体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重要地区的详细规划及市政府其他指令性规划,对其他专业系统规划进行综合协调与平衡;指导区县编制职责范围内的各类规划;依法审核、审批各类规划。
(三)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研究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等中长期规划;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地质勘查年度计划;会同市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开发利用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