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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地税局关于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六、加强领导,分工负责,做好税收宣传
  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逐级落实征管任务,分解到人。要向房屋出租人、承租人做好税收宣传工作,对提出的问题要耐心解答,消除疑虑,确保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七、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强化监督考核
  主管地税机关要明确工作目标,按岗位落实工作责任,对核定租金,需要启动计税租金标准修正系数的,由税收管理员提出租金收入认定意见,报政策法规部门进行审核调查,经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对在落实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中存在过错的执法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1、佳木斯市市区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核定标准
  2、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台帐
  3、个人出租房屋税源调查表

  附件1:
佳木斯市市区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核定标准(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佳木斯市市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合理确定房屋租金收入,根据佳木斯市物价局和市房产管理局联合下发的《佳木斯市出租房屋租金评定标准》,经市地税征收机关在调查走访,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确定了佳木斯市市区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核定标准,主管地税机关按此标准执行。
  一、主管地税机关在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中,对租赁双方能提供真实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且租金收入申报真实的,以申报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二、对不向地税机关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等纳税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发生纳税义务但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由主管地税机关核定租金收入。
  三、核定租金构成:核定租金由房屋坐落环境、经营行业类别、房屋结构因素构成确定分值(具体标准分别见表一、表二、表三)。
  四、核定租金计算:根据房屋坐落环境、经营行业类别、房屋结构分值相加得出总分值,按相应档次租金标准(见表四)换算月租金。
  五、主管地税机关可以根据实际差异设定计税租金标准修正系数,并报市局备案,修正系数最低为0.4。

  表一:房屋坐落环境分值表

类别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东至和平街

西至德祥街

北至沿江路

南至站前路

 

佳东区域:东至建国街,西至和平街

     北至沿江路,南至造纸厂铁路专用线

佳西区域:东至德祥街,西至铁路线

     北至江边 ,南至站前路

 

佳南区域:东至安庆街,西至四丰街

     北至站前路,南至胜利路

佳西区域:

铁道以西,规划区范围内

三类地区主干线以外的街、路、巷、胡同

 

 

西林路

中山街

长安路

德祥街

通江街

 

保卫路

光复路

永安街

顺和路

和平街

站前路

杏林路

 

 

西林路

长安路

菜市街

中山街

 

 

杏林路

长青路

保卫路

光复路

 

 

 

林海路

先锋路

站前路

中山街

红旗路

友谊路

光复路

 

四丰街

安庆街

胜利路

分值

42

34

26

34

26

18

10

2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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