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房屋出租人、承租人有违反本意见规定以及其他税收违法行为的,主管地税机关应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明确主体,强化代缴,做好税源控管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出租房屋应按规定依法缴纳出租房屋的各项税收。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出租房屋时,应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由承租人或实际使用人代收代缴出租房屋业务应纳的各项税收。
(三)租赁双方没有签订合同或合同中没有注明出租房屋税收代收代缴事项的,出租房屋业务应纳的各项税收由承租人或实际使用人代缴。
四、核定租金,综合征收,规范操作程序
(一)核定租金收入。房屋租赁双方能提供真实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且租金收入申报真实的,以纳税人申报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据实征收。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按房屋建筑面积参照同类区域、同一地段的房屋租金标准核定其租金收入计算征收税款。
1. 拒不向地税机关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等纳税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2. 发生纳税义务但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3. 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主管地税机关开展典型调查, 根据房屋坐落环境、房屋结构、房屋用途等条件分别测算不同区域、不同地段每平方米月租金标准,作为地税机关核定纳税人租金收入的依据。市区地税征收机关应按照《佳木斯市市区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核定标准(试行)》确定出租房屋地段等级和租金标准;各县(市)地税征收机关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地段等级和租金标准,并报市地税局备案。
核定月租金收入计算公式为:
月租金收入=每平方米月租金×房屋建筑面积×计税租金标准修正系数
纳税人对主管地税机关核定的租金收入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重新核定。主管地税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按程序进行调查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纳税人,该纳税人在未接到复核意见书前,应按已核定租金执行。
(二)按综合征收率征收。根据省地税局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市出租房屋综合征收率定为两档标准:一是对月租金收入在营业税起征点以下的综合征收率确定为5%(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1%),对月租金收入在800元以下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二是月租金收入在营业税起征点以上的综合征收率确定为7%(房产税4%,营业税1.5%,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0.165%,个人所得税1.335%)。
月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月租金收入×综合征收率
(三)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个人出租房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租金收入的当天,并于次月15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主管地税机关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纳税人实行简并征期的申报纳税方式。
五、部门协作,密切配合,建立协税护税网络
(一)主管地税机关要积极争取工商、房产、街道(社区)等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建立信息传递制度,广泛取得出租房屋信息。按期取得房产管理部门出租房屋信息,实现信息共享;按期取得工商管理部门开业登记和变更登记信息,及时掌握业户房屋使用情况;争取街道(社区)支持,由街道(社区)定期提供辖区内业户开业信息,实现对出租房屋的动态监控。
(二)主管地税机关要加强与公安部门配合,加大对偷、抗税行为的打击力度,对重点案件要及时面向社会公开曝光,震慑涉税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