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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地税局关于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地税局关于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佳政办综〔200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驻佳中省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地税局《关于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关于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
(二○○九年三月十一日 市地税局)

  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是当前税收征管工作的薄弱环节,为加强对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征管,增加地方税收收入,保障我市各项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工作意见如下:
  一、清查税源,摸清底数,建立征管台帐
  (一)主管地税机关采取拉网式清理检查的方式,通过检查营业执照、房屋产权证照、土地使用证、房屋实际使用人户口簿(身份证)、房屋租赁合同等资料,逐户对辖区内经营用房的房屋权属、房屋建筑面积、占地面积、房屋原值、房屋租金以及房屋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核实,通过清查税源,摸清个人出租房屋的基本情况和税源底数,填写个人出租房屋税源调查表(见附件三)。
  (二)主管地税机关要根据个人经营用房的使用情况,对自有自用房屋(含无租使用房屋)和有偿出租房屋进行划分。个人利用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的,须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营业执照、房屋产权证、户口簿、身份关系证明等资料。法定代表人、产权人、户主姓名一致的,主管地税机关确认为自有自用房屋;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无偿使用产权所有人房产的,可视为自有自用房屋;其他情况认定为出租房屋。主管地税机关要将自有自用房屋有关资料归集到“一户式”管理档案并按规定进行征收管理。
  (三)主管地税机关在税源管理部门对个人出租房屋建立税收征管台账(见附件二),登记房屋基本情况,及时记录税款征收情况。按户归集整理征管资料,内容包括营业执照、房屋产权证照、房屋实际使用人身份证、房屋租赁合同的复印件及纳税检查、税款核定、税款征收等相关资料。
  (四)税收管理员定期对管理范围内经营用房屋进行巡(检)查,及时掌握税源信息,核查房屋使用、变更、缴税以及实际租金收入等情况,并将信息及时反馈至主管地税机关,更新征收管理档案,依法对未按期申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进行催报催缴。
  二、加强管理,明确责任,建立监控机制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出租房屋时,应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按规定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有关涉税事项,申报缴纳各项税收,按照有关规定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房屋出租专用发票。
  (二)承租人支付租金时,应当向出租人索取房屋出租专用发票,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或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出租人不能提供正规发票的,承租人有权拒付租金并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三)地税机关依法对个人出租房屋情况进行税务检查时,承租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反映承租房屋基本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出租人必须接受地税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反映纳税情况,不得拒绝、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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