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推动工作落实的决定
(2009年2月18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机制,保障《
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昆明市执法责任制条例》的有效贯彻实施,促进各项工作的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昆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市人民政府要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建设法治昆明、和谐昆明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领导。按照公开公正、实事求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有错必纠、违法必究的原则,创新工作机制,强化责任措施,确保依法行政。
二、健全监督机制,完善工作制度
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继续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机制,并根据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增强自身监督能力。要进一步落实法律法规责任分解及宣传、行政执法公示、规范性文件备案、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举报投诉回访、法制督察员、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层级监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等相关配套制度,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保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在依法、遵规、履程的基础上,强势发动,强力推进,强行入轨,强制规范。
三、明确监督职责,突出监督重点
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全市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认真履行对行政机关执法情况、制定规范性文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职责,重点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执法事项的监督,杜绝行政机关执法不力、执法不规范以及越权执法、滥施处罚的现象,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