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企业采取合作开发、股权收购、企业合并等多种方式联合重组,实现“强强联合”或“以强带弱”。支持基本面尚好、因资金运转或项目销售出现一时困难的企业开展企业互助或进行有序重组。对有实力有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兼并重组有关企业或项目,提供融资支持和相关金融服务。
继续抓好康居示范工程,积极开展住宅性能认定,加强部品基地建设,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和科技等多种手段,积极推进住宅产业化进程。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可享受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购置符合国家规定相关优惠政策目录,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享受相应的财税支持政策。
(十五)提高政府对房地产业发展的引导和服务水平。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密切跟踪、深入分析房地产业的发展趋势,切实增强服务意识,积极引导行业和企业健康发展,提升服务水平。加强对房地产行业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提高办事效率,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建立政企帮扶联系制度,帮助房地产开发企业解决开发经营活动中遇到的困难。
五、进一步强化政府的保障、调控和监管职责
(十六)进一步统一思想、落实责任。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从改善民生和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大局出发,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坚持“加强保障、稳定市场、促进发展”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的保障、调控和监管,提升房地产的民生保障功能,发挥房地产业对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肩负起责任,健全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市场调控监管工作机构,确保工作经费。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合作,切实把加强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十七)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各地、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各级新闻宣传部门要积极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引导作用,突出稳定预期、稳定市场、稳定社会的主题,重点加强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宣传,加强市场经济风险意识的宣传教育,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十八)加强跟踪监测分析。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完善住房保障定期报表制度,加强住房保障规划实施情况的动态分析和管理。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市场监测分析机制,重点关注市场成交量动态变化,努力增强政府调控的预见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十九)做好市场监管与维稳工作。进一步健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制度和房地产项目资本金制度。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与银行等单位加强合作,完善商品房预售、二手房交易资金的监管政策和制度,确保商品房预售款用于相关工程建设,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严格规划设计、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等管理,加强房地产项目工程款结算、农民工工资发放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制订房地产市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切实防范相关群体性事件,确保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