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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五)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土地、资金和税费减免政策,切实加大地方财政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的投入,大力推进住房保障项目建设。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优先保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土地供应,将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列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执行情况的评估考核。积极探索保障性住房市场采购制度,有条件的城市可采取公开采购方式,购买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或中小户型二手住房用于保障性住房。也可以由城市政府出资租赁商品空置房或存量房,弥补廉租住房房源的不足。
  二、积极帮扶城市其他住房困难家庭改善居住条件
  (六)加大旧住宅区整治改造力度。加强旧住宅区整治改造规划编制,整治改造规划要注重旧住宅区居住群体的权益维护、存量住宅使用效能的充分利用、旧住宅区的有机更新,及历史文化和地方传统风貌特色的保护。突出抓好旧住宅区环境综合整治、房屋维修养护和非成套房改造、设施设备配套、建筑节能及供热采暖设施改造,完善旧住宅区功能,改善居民居住条件。
  (七)采取多种形式帮助其他住房困难家庭解决住房问题。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扶持”原则,因地制宜,逐步解决既不属于低收入住房保障范围,又购买不起普通商品住房的“夹心层”家庭的住房困难。在房价收入比较高的城市,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的城镇居民家庭,各地可探索实行限价商品房制度、经济租赁住房制度,也可以采取发放住房租金补贴、购房补贴等办法,为他们购租中小户型的普通商品住房提供一定的帮助。具体由当地政府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自主决策。
  (八)加强专项过渡性用房建设。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城市政府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相对集中建设专项租赁住房,解决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的居住问题。强化用工单位责任,为农民工提供符合安全和卫生条件的居住场所。外来农民工数量较多、房源紧缺的城市,要建设一批农民工公寓。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在规划建设时应当充分考虑农民工生活配套设施用房,多途径、多方式解决农民工居住问题。
  三、着力营造良好的住房消费环境
  (九)落实鼓励普通商品住房消费的税收、信贷优惠政策。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鼓励普通自住型、改善型住房消费的信贷优惠和税收减免政策。凡当事人申请贷款购房,经查询房地产交易登记信息系统,其名下现没有以买受形式取得的商品住房(含二手房)登记记录、商品住房预售合同备案记录、及已受理的商品住房买卖登记申请的,原则上可视为首次购买住房,给予享受贷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优惠政策。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申请贷款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可比照执行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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