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一步改善民生的若干意见
(浙政发〔2009〕16号)
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改善民生是实现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的基本要求和重要内容。为了进一步完善为民办实事的长效机制,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决定》(浙委〔2008〕38号)精神,现就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全面改善民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努力稳定和扩大就业
1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建立与就业挂钩的企业发展支持政策,鼓励企业吸纳更多的劳动力就业。积极发展就业吸纳能力强的生活性服务业,大力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和重大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扩大就业容量。高度重视劳动密集型行业和中小企业发展,通过实施优惠政策、加强信贷服务、完善担保制度等方式帮助中小企业解决生产经营困难,防止出现大规模破产倒闭,支持企业采用灵活用工、弹性工时等措施稳定就业岗位,支持困难企业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等办法减少裁员。完善落实鼓励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政策,降低创业门槛,把小额担保贷款、贷款贴息、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扩大到城乡所有创业人员。2009年,新增城镇就业人员60万人;帮助25万名城镇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其中就业困难人员6万名;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
2加大就业培训和就业援助力度。加强城镇劳动力就业培训和在岗培训,开展农村新生劳动力、被征地农民、转移就业农民、转产转业渔民和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2009年完成再就业培训15万人、职业技能鉴定60万人、“双证制”培训10万人。完善面向困难群众的就业援助制度,加大援助力度,提高援助实效。健全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长效机制,以创建充分就业社区为载体,建立申报登记、入户调查、动态管理和跟踪服务制度,做到“零就业家庭”发现一户、帮扶一户、解决一户,2009年50%以上的城市社区达到“充分就业社区”标准。进一步加强对低收入农户特别是农村低保家庭的就业帮扶,促进这些家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
3加强就业服务和管理。加快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建设,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管理,实行职业中介行政许可制度,继续推进市、县公共就业服务场所建设,促进公共就业服务向乡镇、农村延伸。完善失业预警制度,加强对就业和失业状况的动态监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