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不完整的,由评审办通知申报推荐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补齐;逾期不补齐的,视同放弃申报。
评审及发布
第十五条 初审。评审办根据本办法和当年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申报事项细则,对申报推荐单位上报的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及其推荐评审意见进行初审,符合评审条件的,提交专家评审。
第十六条 专家评审。评审办根据申报推荐单位提出的推荐评审等级意见,按申报新产品所属行业、领域组织专家组,开展评审工作。专家组主要就新产品的技术创新性、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市场占有率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采取定量评价与综合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出具评审意见。
(一)评审方式
对推荐评审二等奖或三等奖的新产品组织评审。评审专家组由若干名技术专家及财经专家组成(根据各行业、领域评审专家组实际评审新产品数量酌情确定),每项新产品至少由1位主审专家、1位副审专家和1位财经专家共同评审。评审专家组在审核新产品申报材料并经过集体讨论研究的基础上形成评审意见。
对推荐评审特等奖或一等奖的新产品组织项目答辩。由3位技术专家、1位财经专家及1位省直行业主管部门人员组成评审专家组,在审核新产品申报材料基础上,听取企业关于新产品研制工作情况汇报并开展质询,针对企业答辩情况进行集体讨论研究后形成评审意见。
(二)专家组织
评审专家名单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2.坚持原则,能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
3.对所属行业、领域具有丰富的专业技术知识和实践经验,具有权威性;
4.对所属行业、领域的发展及其经济、市场等状况有较深的了解;
5.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担任经济技术行政管理部门领导职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
1.本人主导或参与研制的新产品列入专家评审的。
2.本人所在单位申报的新产品列入本人参与的行业、领域评审专家组评审的。
3.本人家庭成员或亲属为申报企业或新产品研发项目负责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