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符合国家、省有关节能降耗、污染减排和资源节约要求的产品;
(二)完全以进口元器件、零部件、原料组装(或分装)的产品(参与联合设计、合作研发的除外);
(三)常规食品、饮料、烟、酒类产品,化妆品、家具等日用品,传统手工艺品以及单纯改变花色、外观、包装的产品;
(四)质量不稳定或出现质量问题,在用户中影响较大的产品。
第十一条 申报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须提供以下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一)《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申报表》;
(二)《福建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证书》或其它省级以上(含厦门市)有关部门出具的新产品鉴定证书;
(三)新产品研制工作总结报告;
(四)产品标准:采用企业标准的,须经设区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可只提供标准名称及其编号;
(五)检测报告:必须是法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在有效期之内的检验结果报告;
(六)用户意见:提供2份以上主要用户意见;
(七)检索查新报告、专利证书、奖励证书等能说明产品创新及知识产权状况的证明材料;
(八)与产品相关的行政许可证明材料;
(九)申报福建省优秀新产品特等奖、一等奖的,还须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三年税收证明,以及法定审计单位出具的企业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和新产品上年度财务(含销售收入、利润、税收情况)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评审办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布年度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申报事项细则。企业按照要求编制申报材料并向所在地设区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省属国有企业向所属省直行业主管部门或省集团(控股)公司申报。
第十三条 设区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省直行业主管部门或省集团(控股)公司(以下简称申报推荐单位)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应对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及评审办有关当年申报事项细则,认真核实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经审核符合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申报条件的,由申报推荐单位提出推荐评审等级意见及其具体理由,并汇总行文上报评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