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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评审奖励办法的通知


  (二)一等奖:新产品在设计、制造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主要性能指标达到国际水平;年创利税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其中上缴税收400万元以上;市场占有率国内领先。

  (三)二等奖:新产品在设计、制造技术上有较大创新;主要性能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年创利税600万元以上(含600万元);在国内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

  (四)三等奖:新产品在设计、制造技术上有明显改进;主要性能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年创利税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在国内具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

  第五条 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每年评定的获奖产品不超过60项(其中特等奖不超过2项,一等奖不超过5项),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并由评委会向获奖企业颁发奖牌,向获奖新产品主要研发人员(每项不超过5位)颁发奖励证书。

  第六条 对获得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的企业及其主要研发人员,由评委会按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万元和1万元的资金奖励。其中特等奖、一等奖奖金主要用于奖励获奖企业继续开发新产品,获奖企业须提取不低于10%的奖金用于奖励主要研发人员;二、三等奖奖金主要用于奖励获奖新产品主要研发人员。获奖企业应根据主要研发人员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个人奖金。

  第七条 获奖企业应将获奖情况记入获奖新产品主要研发人员的个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提级、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八条 政府采购和重点工程建设应优先使用获奖新产品。

申 报

  第九条 凡经福建省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其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研制的新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产品结构调整方向,连续使用1年以上,质量性能稳定可靠,技术水平先进,市场竞争力强,形成一定销售规模,年新增销售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在通过省级以上(含厦门市)有关部门新产品鉴定3年内,均可申报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

  第十条 属于下列产品之一的,不列入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的申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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