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评审奖励办法的通知
(闽政文〔2009〕6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评审奖励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评审奖励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省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新产品,不断调整和优化产品结构,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的批复》(闽政〔1992〕综125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产品是指根据市场需求,在全省范围内首次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具有独创性、先进性、实用性,或在结构、性能、材质、技术特征等方面较原有产品有显著改进或提高,并已产生一定经济效益的民用工业产品(含软件产品)。
第三条 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每年评审一次。由福建省经贸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省直有关部门成立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组织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的评审和奖励工作。评委会主任委员由福建省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评委会委员。
评委会下设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挂靠福建省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评审和奖励工作日常事务。
评审条件与奖励
第四条 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评审条件分别为:
(一)特等奖:新产品在设计、制造技术上有重大发明,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具有经授权的发明专利;技术在国际上具有先进性;年创利税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其中上缴税收800万元以上;能创造市场需求或带动产业技术跨越式提升,辐射力强;市场占有率国内领先;对我省工业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