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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8年度区县(市)依法行政工作评议考核情况的通报

  (三)创新行政监督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各区、县(市)在依法接受人大监督及司法监督的同时,进一步强化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体系,基本形成了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司法监督、政府层级监督、监察审计专门监督、社会舆论监督相结合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保证了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违法必追究。临安市对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涉及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了认真梳理,编制下发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依据汇编,规范了乡镇、街道的行政行为,提高了乡镇、街道的依法行政水平;余杭区在建立法治余杭量化评估体系的同时,将行政执法情况列入法治指数体系,强化了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萧山区继续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两执法”信息资料库,做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上城区积极拓展行政监督渠道,在完善区长信箱、对话互动平台等网上办理系统的基础上,建立了行政执法社会评议制度,组织了六次形式多样的社会评议活动;江干区制定出台了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办法,32名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参与平时监督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建德市严格执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全年共有5位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出庭率、胜诉率达到100%,同时将行政执法责任追究作为《政府工作报告》384项分解任务之一,纳入机关单位综合考评内容,促进了行政执法公平公正、规范、高效;桐庐县组织开展了实施行政许可职能归并回头看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二、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各区、县(市)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与依法行政工作的要求相比尚有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
  (一)各地依法行政推进工作不平衡。
  个别地区尚未将依法行政工作作为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纳入本部门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对依法行政工作特别是法制工作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到位,未按照层级监督要求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不依法行政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
  (二)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与有关要求存在较大差距。
  《杭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市政府令第194号)规定“区、县(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但从评议考核情况看,不少区、县(市)仍然存在有件不报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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