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要任务
以明晰产权为核心,在保证林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将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农户或其它经营主体,同时在改革时加大工作力度,依法清理回收被非法侵占蚕食的集体林地。积极推进集体林权制度的配套改革,巩固改革成果。
(一)明晰产权。依法进行林权登记,签订林地承包(林木流转)合同,核(换)发林权证书,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采取家庭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经营方式的林地承包期为50年,采取有偿转让经营方式的林地承包期可以根据实际经营需要相应缩短。
1.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的集体林的明晰产权工作,原则上实行均山均林,宜分则分,先分后联,先分后转,具体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进行。
(1)家庭承包经营。只要资源条件和经营条件允许,就要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平均分配林地林木,以户为单位划片承包经营或自由组合联户承包经营。
(2)股份合作经营。对农民有要求继续实行集体经营管理或委托大户经营的山林,可以采取“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形式,将现有林地、林木折股均等分配,落实经营主体,实行股份合作经营,财务单独核算,收益按股分配。
(3)有偿转让经营。对于不便实行以上两种方式的集体山林,可以将现有集体山林评估作价,通过公开招标、竞价拍卖等方式,按照先村内、再村外的顺序,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或其他社会经营主体。凡实行有偿转让经营的,必须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由县(市)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协调。
集体所有的国家重点公益林,可以采取家庭承包经营的形式落实到户,确定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
为发展集体公益事业,允许留出少部分林地林木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留取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村林地面积的10%。留用部分也要落实承包管护责任。
2.对已经流转的集体林,本着尊重历史、更要尊重法律的原则,妥善处理。凡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对签定合同程序不规范,大多数村民对部分条款有异议的,应完善合同或者签订补充协议;对合同极其不合理,不符合法律规定,严重损害大多数村民利益、显失公平的,应予以纠正或终止合同。
3.实行山林管护经营承包的集体林,属于集体所有的山林资产,应当纳入林改范围。可以经过承包双方协商同意,并在充分考虑承包者经营投入及成果的前提下解除或终止合同,然后采取村民认可的改革方式落实经营主体,确定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