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白山政发〔200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现将《白山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六日
白山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全面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明晰产权,依法保护集体林林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吉林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结合白山集体林管理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进一步明晰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逐步完善配套改革措施,依法维护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森林资源增量、农民增收和林业增效的原则。
2.坚持权益平等、让利于民的原则。改革过程中要保证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3.坚持大稳定、小调整和依法依规的原则。要尊重历史,保持政策的连续性。
4.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实行“一村一策”、不搞一刀切。
5.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民意的原则。从资源底数、林价评估、改革方式、疑难问题解决到方案制定、资源流转收入分配等重要事项必须尊重农民的意愿,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二、改革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区划界定的集体所有的商品林、公益林和宜林地。80年代从国有林业局和森林经营局划拨给社队经营的林地林木,目前由村集体使用管理的,纳入本次改革范围;由乡(镇)林场集中统一经营管理的,要积极探索改革思路,逐步落实经营主体。被非法侵占蚕食的集体林依法清理回收后,一并纳入改革范围。对权属有争议且暂时难以解决的山林,暂不纳入本次改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