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参与一日游经营活动的驾驶员、票务员、导游员和其他服务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营运时应携带相关服务证件,着装整洁,文明规范服务。
第九条 旅行社从事一日游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游览(不含旅途)时间应当在3小时以上,旅游购物不得超过1次,合同以外付费景点不得超过1个;
(二)推荐旅游者自愿办理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并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务安全的要求;
(三)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务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四)安排就餐应当符合食品卫生的相关规定;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旅行社专用收费单据;
(六)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账目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旅行社组织一日游应当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约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旅游行程,包括车辆、导游、游览景点(含合同以外付费景点)、餐饮、购物等;
(二)旅游价格;
(三)违约责任;
(四)争议解决办法。
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制订、公布。
第十一条 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的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
吉林省旅游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活动;
(二)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擅自增加或减少旅游景点的;
(四)擅自加价、提价或强行代客购买景区、景点门票的;
(五)未能保证游客在景区、景点足够的观光、游览时间,带游客到旅游商店强迫或变相强迫其购物,游客投诉的;
(六)私自收取回扣,索要小费(包括证券、实物和其它报酬)的;
(七)未公开告知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八)提供虚假的旅游服务信息,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十二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旅游经营者提供优质服务,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权谋私,损害经营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