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一日游管理办法的通知
(白山政发〔200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现将《白山市一日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日
白山市一日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强我市一日游的管理,根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
吉林省旅游条例》和《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一日游,是指旅游者乘坐旅游交通工具在我市城区及周边地区的旅游景区(景点)进行观光、游览,于当日返回住地的旅游活动。
第三条 凡在我市行政辖区范围内,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的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一日游管理的行业管理部门。建设、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的管理职责,制定相应管理措施,相互配合做好对一日游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从事一日游经营、服务的旅游经营者,必须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及客运车辆营运证等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
第六条 旅游经营者用于一日游营运的车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车况、车容、服务设施及其他技术要求,符合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游汽车服务质量》及相关标准;
(二)车内备有符合规定的灭火器、急救箱(袋)等安全防范设施;
(三)车上明显位置标有经营单位名称及投诉电话,车厢内应当张贴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一日游车辆标识、旅游线路图以及物价部门核准的景点门票价目表、车辆营运线路价目表等。
第七条 旅游从业人员应当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国家规定必须具有岗位或者职业资格证的,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能持证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