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开展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销售网点的确定与备案。
  1.销售网点具备的条件。(1)必须是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2)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于所在地区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3)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4)必须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
  2.销售网点的备案。销售企业要以区县为单位,完整准确填写《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登记表》,并附销售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销售网点营业执照复印件、销售网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销售网点与销售企业签订的协议、家电下乡销售网点承诺书以及销售网点备案申请书,到网点所在区县的商务部门申请集中备案。区县商务部门要按照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我市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工作的通知》(津商务流通〔2009〕9号)要求,严格做好备案工作,并将备案的销售网点向社会公布。销售网点实行挂牌经营。
  (三)销售网点的管理。销售企业要加强销售渠道建设,完善农村家电产品销售及服务网络。要对销售网点制定统一的工作规范,包括设立专柜、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服务标准等。销售网点要在明显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张贴统一的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要为农民提供送货上门、安装调试、使用辅导、上门维修等服务。
  销售网点要做好销售信息的登记工作,在产品售出后及时将销售信息录入到家电下乡专用信息系统,最迟不能超过3个工作日。销售企业要定期向商务、财政部门报送家电下乡工作的开展情况。
  四、产品购买和补贴申领
  在家电下乡工作实施阶段内,购买人可持居民身份证到商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有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购买纳入财政补贴范围的家电下乡产品。
  购买人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后,及时持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身份证(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原件、户口簿原件、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识卡、粮食直补存折或农村合作银行存折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所办理补贴资金的申报手续。乡镇财政所初审后,将符合补贴要求的材料报送区县财政局审核无误后,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的粮食直补存折或农村合作银行存折的账户内。
  五、补贴资金的审核及兑付
  (一)乡镇财政部门按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按发票载明的产品销售价格的13%核定补贴资金额。申报材料审核内容包括:1.销售单位是否为备案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2.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3.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规定的最高限价之下;4.产品专用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5.每户每类产品购买数量不超过2台(件);6.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二)乡镇财政部门核实确认后,符合补贴要求的,审核人员在销售发票上注明"已核"字样并签字;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当即告知当事人。对符合补贴要求的,填写打印《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附件2)一式3份,申请人和受理人签字盖章 (交购买人1份,乡级财政存档1份,报区县财政部门1份)。按日编制《天津市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兑付汇总表》(附件3),并附《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装订成册,报送区县财政部门留存备查。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