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开展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9〕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开展家电下乡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十一日
天津市开展家电下乡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和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实施家电下乡是利国、利企、利民的大事,有利于增强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通过开展家电下乡工作,促进我市家电及相关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引导企业建立适合农村消费特点的家电生产流通体系,转变农民消费观念,激活农民购买能力,提高农民生活质量,繁荣活跃农村市场。
二、主要内容
(一)实施时间。我市家电下乡工作从2009年2月1日开始,至2013年1月31日结束。2009年2月1日至3月20日,做好家电下乡各项基础工作,选择4个乡镇试销。2009年3月21日至2013年1月31日为实施阶段。
(二)补贴产品。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工作要求,本市享受财政补贴的家电下乡产品包括冰箱(含冰柜)、彩电、洗衣机、手机、空调、热水器、电脑、摩托车、微波炉和电磁炉10类,具体产品型号以商务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招标确定并公布的为准。其中,摩托车归入汽车下乡补贴渠道实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规定,本市将热水器和空调两类产品也纳入财政补贴的家电下乡产品范围,具体产品型号和销售最高限价以商务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招标确定并公布的为准。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我市具有农业户籍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的所有人员(以下称购买人),每户每类家电下乡产品补贴数量不得超过2台(件)。按照产品最终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80%,市财政负担20%。
三、销售企业及销售网点的确定
(一)销售企业的确定。承担家电下乡任务的销售企业的条件是:具备合法家电流通经营资格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可以是家电零售企业、生产企业或其设立的经销公司或省级代理商以及通信运营商;资信良好;年家电产品销售额位居本市(区、县)前列,一般在3亿元以上;配送能力覆盖本市所有区县;销售服务网点原则上覆盖本市所有区县,且网点规模、服务水平等处于当地前列。
商务部、财政部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承担家电下乡任务的销售企业,并向社会公布。第一批承担我市家电下乡销售任务的销售企业已经确定(共19家,见附件1)。第二批销售企业正在竞标,待招标确定后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