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县域经济运行通报制度的通知
(辽政办明电[2009]4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县域经济发展工作会议精神,推进县域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及时了解掌握县域经济发展运行情况,省政府决定建立和完善县域经济运行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全省44个县(市)县域经济主要指标完成情况。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通报内容
(一)月份通报主要指标
1.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
2.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
3.县域重点园区情况。
(二)季度通报指标
1.地区生产总值;
2.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
3.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
4.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5.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主营业务收入;
6.实际利用外资额;
7.引进内资额;
8.县域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
二、通报方式
月份通报内容经省政府主管领导审定后,通过《辽宁新农村建设》简报发至各市主管县域经济工作的副市长、各县(市)主要领导。
季度通报内容经省政府主管领导审定后向全省通报,在《辽宁日报》第一版和省政府网站上进行通报,必要时召开全省通报会议。
三、数据来源和上报时限
(一)数据来源
月份通报指标数据由各市农办组织县(市)、市政府有关部门分县(市)逐级上报省农办。
季度通报指标数据由省直有关部门分县(市)提供。地区生产总值、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主营业务收入四项指标由省统计局负责提供,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指标由省财政厅负责提供,实际利用外资额指标由省外经贸厅负责提供,引进内资额指标由省经合办负责提供,县域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指标由省政府金融办负责提供。
(二)上报时限
月份通报指标上报时限为当月结束后下个月10日内上报到省农办,由省农办负责对上报指标进行抽查核实,并经省政府主管领导审定后,15日内发出;季度通报指标上报时限为本季度结束后的下一个月20日内报送省农办,经省政府主管领导审定后,25日前向社会通报。
县域经济运行通报制度是省政府建立的一项经常性制度,各地、各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明确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并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时限,及时准确地提供有关情况和指标数据,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1.县域经济主要指标月报表
2.县域经济主要指标季报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1
县域经济主要指标月报表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日期:
项目名称 | 单位 | 数额 | 同比增幅(%) |
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 | 累计完成额 | 万元 | | |
当月完成额 | 万元 | | |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 | 累计完成额 | 万元 | | |
当月完成额 | 万元 | | |
县域重点园区 | 截止本月底基础设施建设累计投资额 | 万元 | | - |
其中:当月新增投资额 | 万元 | | - |
截止本年累计实现销售收入 | 万元 | | - |
其中:当月实现销售收入 | 万元 | | - |
截止本月底项目到位累计资金额 | 万元 | | - |
其中:本月新增到位资金额 | 万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