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国土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十六条 国土规划报送审批前,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和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审查,并形成论证审查意见。未通过论证审查的,不得报批。
论证审查专项国土规划时,专项国土规划领域以外的相关专家人数应当不少于参加论证审查专家总人数的1/3。
第十七条 报送审批国土规划审批手续时,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国土规划文本、图集及编制说明;
(二)专家和有关部门的论证审查意见;
(三)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国土规划由省政府报国务院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国土规划经批准后,由省政府公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二十条 国土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25年。分为近期规划、中期规划和远期规划。
国土规划可以对国土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对国土规划进行修订:
(一)全国国土规划发生变更需要修订国土规划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需要修订国土规划的;
(三)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确需修订国土规划的;
(四)因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订国土规划的;
(五)经评估需要修订国土规划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修订国土规划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修订国土规划,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修订方案,经评估论证后,报省政府组织修订。国土规划的修订,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市、县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国土规划。
第二十四条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土规划,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分阶段制定国土开发整治实施方案,明确国土开发整治重大工程建设的时序、开发方向和空间布局。
国土开发整治实施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后,由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方案要求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