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落实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经参加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及其职工,要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09年4月30日前,各级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妥善处理好2008年年底以前基本养老保险费欠缴问题,并确保2009年1月以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时足额交纳。市场发展服务中心有缴纳能力而未缴或欠缴的,应限期补缴;对确因经营困难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可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协议;缓缴期满仍无力缴纳的,当地财政部门给予适当补助。省财政将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对补缴措施有力、成绩显著的困难县(市、区)政府给予适当奖励。因市场发展服务中心职工退休后增加的养老金支出,省级财政按照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统筹考虑。市场发展服务中心人员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重视职工参加医疗保险问题。各地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可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厅〔2002〕8号)精神,按照困难企业参保办法,适当降低单位缴费比例,先建统筹基金,暂不建个人账户;也可根据《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国有困难企业参加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豫劳社医疗〔2002〕27号)精神,参照当地困难企业参保的有关规定参保;对于已经出台关闭破产企业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办法的地方,可采取由当地财政出资借款,或由财政、单位、个人三方共同筹资等方式,解决退休人员的大病统筹问题。
(四)做好职工参加失业保险工作。各级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可按照《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对以往年度的欠费原则上应当一次性补缴,一次性补缴确有困难的,可与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分期补缴协议,并在协议期内补足欠费。对与市场发展服务中心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符合失业金领取条件的,可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金,并按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和再就业服务。
(五)严格编制管理,杜绝违规进人。各地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按照“只出不进”的原则,从2009年1月1日起,除配备市场发展服务中心领导班子成员外,不得增加新的工作人员。针对一些地方市场发展服务中心人员多、负担重的情况,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消化,减轻负担。市场发展服务中心人员需要分流的,各地可通过行政调整、市场调节、双向选择的办法调出或转岗到其他单位;其正式在编的市场办管脱钩分流人员也可参照我省乡镇机构改革的有关人员分流政策进行分流和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