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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民委兼职委员单位对口扶持民族乡村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民委兼职委员单位对口扶持民族乡村方案的通知
(皖政办秘〔2009〕3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民委、省发展改革委制定的《省民委兼职委员单位对口扶持民族乡村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省民委兼职委员单位对口扶持民族乡村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重要批示和全国民族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加大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扶持力度,促进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经省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暨省民委委员会议研究,决定开展省民委兼职委员单位对口扶持民族乡村工作。

  一、扶持目标

  牢牢把握“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紧紧围绕“促进民族团结、实现共同进步”的民族工作根本任务,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民族政策,通过开展对口扶持,促进全省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努力实现省“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到2010年使绝大多数少数民族乡村赶上或超过全省平均发展水平”的目标,加速推进我省各民族共同富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

  二、扶持分工

  根据民族乡村发展现状和省民委兼职委员单位的职能,将对口扶持分为两类:一是确定9个省民委兼职委员单位一对一帮扶9个民族乡;二是其他15个省民委兼职委员单位各帮扶一个含有民族村的县、区,重点扶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目前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民族村。具体安排如下:

  (一)9个兼职委员单位各扶持1个民族乡(同时含民族乡所辖民族村)。

  1.省发改委:颍上县赛涧回族乡

  2.省经委:定远县二龙回族乡

  3.省教育厅:五河县临北回族乡

  4.省财政厅:寿县陶店回族乡

  5.省劳动保障厅:淮南市潘集区古沟回族乡

  6.省建设厅:淮南市谢家集区孤堆回族乡

  7.省农委:肥东县牌坊回族满族乡

  8.省水利厅:凤台县李冲回族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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