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加强对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的指导和监督。重视和保护农民工享有的各项民主权利,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加强工会组织建设,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会组织,指导和监督各类用工单位保障农民工平等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和参与企业民主管理。以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劳动条件和职业安全卫生等为重点,督促用人单位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积极推动用人单位认真履行社会职责。(省劳动保障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安全监管局、省总工会分别负责)
(二十五)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工作。继续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的重点对象,加强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深入开展司法所“进万村大服务”活动,充分发挥农民工维权站作用,开通农民工维权热线,积极指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为农民工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省司法厅及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分别负责)
(二十六)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围绕《
劳动合同法》、《
就业促进法》的贯彻实施,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处理力度。继续在全省组织开展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等专项检查活动,严厉查处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畅通农民工咨询、投诉、举报渠道,做到有诉必接,有案必查。强化工会、共青团、妇联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作用。(省劳动保障厅、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安全监管局、省工商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分别负责)
八、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作为一项紧迫而重要的任务抓紧抓好。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本部门涉及农民工管理服务的政策措施,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农民工工作。要建立健全农民工统计监测网络,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情况。切实做好农民工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农民工正确看待当前的经济形势和企业的经营困难。加强农村地区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管理,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帮助农民工解决生产生活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省农民工办牵头,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分别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