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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全省农民工工作要点的通知

  (二十)切实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深入贯彻《义务教育法》,将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教育体系,纳入城镇发展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5号)精神,对接收农民工同住子女的公办学校足额拨付教育经费,对接收农民工同住子女较多地区给予财政补助。及时妥善安排返乡农民工义务教育阶段子女就近入学,并作为当地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分别负责)

  (二十一)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农村寄宿制学校和留守儿童托管机构的建设,同时依托社会力量参与建设留守儿童托管中心或活动中心,改善留守儿童的生活和学习环境。加强农民工家长的培训和教育,将强化农民工家长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子女的职责意识纳入对农民工务工培训内容中,督促家长外出务工时妥善安置和教育子女。建立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工作激励机制,定期交流各地各部门在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表彰在关爱留守儿童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围绕农村留守儿童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积极推进工作开展。继续开展和扩大实施“共享蓝天”全国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大行动。(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团省委、省妇联分别负责)

  (二十二)做好农民工的医疗和计划生育工作。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工参加其户籍所在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解决其看病就医问题。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及时做好适龄儿童预防接种的衔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农民工输入地和输出地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做好返乡农民工及其随返家属的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省劳动保障厅、省卫生厅、省人口计生委分别负责)

  (二十三)积极稳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加快改革户籍登记管理制度。进一步放宽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农民工落户条件,使在城镇稳定就业和居住的农民工,特别是举家进城并具有合法固定居住场所的农民工由农村居民转变为城镇居民。认真落实全国优秀农民工在就业地落户的政策。(省公安厅负责)

  七、加强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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