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合理确定农民工工资水平。加强对企业贯彻落实最低工资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各种变相降低农民工工资水平的行为。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与职工双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包括农民工在内的职工工资随企业效益情况能增能减的机制,合理确定农民工工资水平。(省劳动保障厅、省总工会分别负责)
(十一)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进一步贯彻落实《
劳动合同法》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列》。宣传普及劳动合同法律知识,推广适用于农民工的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努力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约率。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开展劳动用工情况摸底调查,督促各地建立健全劳动用工数据库,实现对劳动用工的宏观动态管理。指导和监督各类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省劳动保障厅、省总工会分别负责)
(十二)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落实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安全卫生及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将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纳入教育培训和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继续推进煤矿、非煤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农民工安全培训,凡未按要求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的高危企业,一律不予颁发安全许可证。推行有毒有害岗位定期体检制度,开展农民工、用人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强化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卫生厅、省安全监管局、省总工会、安徽煤矿安监局分别负责)
(十三)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依法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权益,严格禁止使用童工。对介绍、拐骗和使用童工,安排女农民工从事矿山井下等禁忌劳动范围工作,以及违反未成年人特殊劳动保护制度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予以严厉打击。(省劳动保障厅、省公安厅和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分别负责)
(十四)依法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认真贯彻落实《
农村土地承包法》,健全维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制度,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机制和多部门协调解决农民工土地承包重大问题的联动机制。积极推进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妥善解决返乡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做好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工作,切实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收益。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和服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返乡农民工的土地流转收益。建立土地流转合同制和备案制,创造条件为农民工流转承包地提供流转信息、开展流转咨询、指导合同签订等服务工作。(省监察厅、省农委分别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