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第六条 联席会议工作程序:
  (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生产安全形势和工作任务的实际需要适时召开。
  (二)联席会议需要召开会议时,由县安委办研究提出会议方案,征得县安委会主任同意后,报县府办备案。联席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由县安委办负责。
  (三)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将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以书面形式报县安委办,县安委办拟定联席会议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送县安委会主任审定。会议研究事项由安委办负责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成员单位进行准备。
  (四)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及时通报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要积极提出意见、建议。遇部门之间意见不一致时,应按照有利于提高效率、促进工作、减少事故的原则,由县政府与会领导或联席会议召集人协调和决定。
  第七条 联席会议结束后,由县安委办整理会议纪要,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各自职能认真执行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由县安委办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办落实。
  第八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一把手”责任制,按时参加联席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应提前向县安委办主任请假,告知县安委办,并委托本单位相关领导参会。
  第九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认真按照每次联席会议确定的议题要求,主动研究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问题,从预防安全生产事故,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的大局出发,积极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条 县安委办收集并制作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联络员和单位值班电话的通讯录,畅通信息渠道。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好联席会议的作用。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及时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在联席会议重新作出决定或议定前应当先行执行。
  第十二条 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领域)由牵头单位负责制定专项的联席会议方案并组织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