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彭水府办发〔2009〕4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安全生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安全生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整合部门力量,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工作格局,促进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要求,现结合我县实际,建立彭水县安全生产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条 联席会议是对每季度安全工作例会的补充,其主要职能是统筹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目的是查找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监管中的有关问题,并对各项政策措施予以落实。
第三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中央、市、县政府和上级安全生产业务主管部门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指示精神。
(二)通报全县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安全生产重大问题、规律特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方案及对策、措施。
(三)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联合检查,督促、检查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
(四)指导、协调、解决各职能部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督促部门协作配合,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建立长效机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全面推进安全工作。
第四条 联席会议组成人员为县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若遇人事变动自动替补)。根据工作情况,有关乡镇、有关单位、县内市属企业可作为列席单位参加会议,列席人员根据会议议题可适当增减。
第五条 县安委会为联席会议牵头单位,联席会议由县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和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