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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民委兼职委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4.开展民族工作系统的表彰奖励工作。

省劳动保障厅



  1.帮助做好城镇少数民族新增劳动力和下岗人员的就业培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少数民族人员上岗就业。

  2.帮助做好民族乡、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增加农民收入。

省建设厅

  1.加强对民族乡、村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并提供技术支持。

  2.加强对民族乡、村建设管理人才的技术培训工作。

省交通厅



  1.协调处理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公路、水路建设中的特殊问题。

  2.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给予倾斜和帮助。

省农委

  1.指导市、县农业部门加强对民族乡、村农业、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问题的研究。

  2.对民族乡、村农业基础设施和农村能源建设项目,在论证、立项、审批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3.指导帮助民族乡、村调整农业结构,优先支持民族乡、村新农村建设,重点扶持民族乡、村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

  4.帮助民族乡、村开展农技推广、动植物防疫检疫和农业技术人员培训工作。

省水利厅



  1.加强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工作的指导。

  2.优先解决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小型水库、机电泵站等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3.在规划范围内,优先解决少数民族乡、村防洪撤退路建设。

  4.在规划范围内,对解决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安全饮水问题予以倾斜。

省林业厅



  1.加强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林业生态环境建设、植树造林、退耕还林等工作的指导。

  2.优先安排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林业建设项目。

省文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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