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指导、推动全省中小学广泛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工作。
省科技厅
1.研究制定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科技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
2.对民族乡、村进行科技扶贫,组织科技人员深入民族乡、村开展科技咨询、培训和服务。
3.建立科技服务体系,提供科技信息,帮助民族乡、村推广先进实用生产技术。
4.开展“农业专家大院”、“粮食丰产科技工程”等专项工作时,优先向民族乡、村倾斜。
5.加大对民族乡、村科技投入,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科技发展中的特殊问题。
省民政厅
1.加强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救灾、减灾、生产自救和抚恤工作的指导。
2.优先安排民族乡、村救灾工作,在分配救灾款物时,向民族乡、村倾斜。
3.会同民族工作部门共同做好少数民族殡葬管理工作。
4.发展少数民族社会福利事业,加强社会救助工作,对生活困难的少数民族群众予以适当照顾。
省财政厅
1.贯彻国家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财税政策,落实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等扶持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
2.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加大对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切实加强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的指导。
3.将民族工作培训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需要逐步增加。
4.优先安排民族乡、村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各项支农资金向民族乡、村倾斜。
省人事厅
1.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制定培养选拔少数民族人才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政策。加强少数民族人才的引进与培训工作。
2.在公务员录用、调配等方面,对少数民族给予适当照顾。
3.制定政策,鼓励支持各类人才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工作,指导和协调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人才资源开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