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民委兼职委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皖政办秘〔2009〕3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民委兼职委员单位职责》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安徽省民委兼职委员单位职责
总 则
1.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这一主题,紧紧围绕促进民族团结、实现共同进步这一根本任务,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按照“优先安排、体现照顾”原则,在制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及具体政策时,对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予以倾斜。
3.开展调查研究,加强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科学指导,每年为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办几件实事。
4.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多做贡献。
分 则
省发改委
1.协调编制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中长期发展专项规划;协调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特殊问题。
2.优先安排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各类建设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立项。
3.加强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内民族乡、村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在安排民生工程时,给予重点倾斜。
省经委
1.支持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发展民族企业,为城乡民族企业提供经贸信息。
2.指导帮助民族企业加快技术改造步伐,积极开发新产品,大力调整产业结构。
3.组织开展少数民族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提高少数民族经营管理人员管理水平。
省教育厅
1.研究制定发展我省民族教育的各项政策措施。
2.负责协调对民族聚居地区教育援助,解决民族教育发展中的特殊问题。
3.支持帮助办好各类民族学校和高等院校民族预科班,每年安排民族教育专项资金改善民族学校办学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