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续志编修工作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续志编修工作的通知
(淮政办发〔2009〕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省政府《江苏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为推动全市续志编修工作,促进地方志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地方志工作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都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组织编修地方志的责任,各级承担编纂任务的单位以及工作人员都有为地方志编修提供相关资料的法律责任。因此,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编修地方志的重要性,切实将依法修志工作落到实处。要加强对地方志编修工作的领导,要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持、部门配合的工作体制。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要及时协调和解决修志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切实落实“一纳入、五到位” (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切实做到领导到位、机构到位、人员到位、经费到位、条件到位),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督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志工作。
  二、明确任务,全面推进
  (一)市、县(区)两级志书的续修任务是:《淮安市志》、《楚州区志》、《淮阴区志》、《清浦区志》、《涟水县志》、《洪泽县志》、《盱眙县志》、《金湖县志》,共计1部市志和7部县(区)志,其中《清浦区志》为新修。县(区)志要力争在2010年底完成续志送审稿,市志确保在2011年完成续志送审稿。已出版的《清河区志》记述下限到2000年,清河区可组织编修《清河十年志略》。
  (二)有条件的单位要在市、县(区)地方志办公室的指导下,编修乡镇志、村志、山水志、部门志、行业志、厂矿志等各类志书。市、县(区)两级地方志机构要承担起指导基层志书编纂的责任。
  (三)各承编单位应先编资料长编,并在报送分志稿的同时,上报资料长编。
  (四)《淮安市志》编修下限调整到2008年底,县(区)志下限可定在2008年底或稍后。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