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实施一段时间后,各区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法律执行情况,适时组织开展本地区、本系统执法情况检查,研究、解决法律执行中的问题,及时改进执法工作。
三、密切关注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修订情况,严格依据新标准实施监管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是食品安全监管的技术依据。依照
食品安全法及相关规定,卫生部将整合现行有关食品安全的标准,并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省政府卫生部门也将组织制定、修订我省食品安全标准。各级卫生、农业(海洋渔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密切关注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修订情况,做好新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各监管部门要依据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实施食品安全监管。
四、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公信力
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度,规定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实施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样品并不得收取检验费用及其他任何费用。各区市县政府要对本地区执行食品安全法确立的各项制度给予经费保障,对增强食品检验能力、提高执法队伍的专业技术水平等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给予必要的支持。要坚决杜绝监管部门通过实施食品安全监管向管理相对人违法收取费用的现象。各监管部门要严格依法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通过实施食品安全监管违法收取费用的,要依法严肃处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五、以贯彻实施
食品安全法为契机,扎实做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
为切实解决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国务院已做出部署,用两年左右时间,在全国集中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以贯彻实施
食品安全法为契机,下大决心、花大力气,从严格落实
食品安全法各项制度入手,加强监督和诚信建设,系统、有序地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各级政府对本地区的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要负总责,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 [2009] 8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 [2009] 59号)要求,加强对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抓好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逐级落实整顿工作任务和责任。各级卫生、农业(海洋渔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要求,继续做好违法添加非食品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生产和进出口、食品流通、餐饮消费、禽畜屠宰和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食品的集中整顿。要通过集中整顿,使食品安全监管各环节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标准更加完善,食品行业自律显著加强,食品安全水平明显提高,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得到切实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