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增加创业资金投入,确保合理使用。各级政府用于就业、扶贫、支农、服务业的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扶持开发区、积聚区建设、开发性生产经营项目和扶持中小企业、高科技企业、民营经济发展的资金,以及用于科技创新、大学生就业、残疾人就业保障的资金,凡是能与创业相结合的,要优先安排用于扶持创业。各级财政要根据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需要,增加对就业和创业的资金投入。创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各级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创业项目推介、咨询、开发、培训、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等支出,严禁用于基本建设支出。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投入,确保在2009年年底前,各县(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全部达到规定标准。
三、加强创业培训,提高创业能力
(十一)进一步扩大创业培训对象的范围。在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培训工作的同时,结合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需要,将创业培训向高校毕业生、农村劳动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残疾人等城乡各类创业者延伸和拓展。帮助他们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熟悉有关政策法规,掌握经营管理知识,提高创业能力和职业转化能力,激发创业热情,逐步实现自主创业。
(十二)开展“五进”创业培训活动。要引导各类创业培训机构,与民政、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部门联合,发挥各自优势,对有创业意愿,并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创业者积极开展“五进”创业培训活动。市级示范创业培训机构要重点开展好创业意识培训,县(区)公共就业培训机构重点开展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创业意识培训。1.创业培训进社区。将有创业意向的失业人员集中到街道、社区,组织专家、教师授课,将创业培训送到失业人员家门口,方便失业人员参加培训。2.创业培训进校园。高校要将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作为选修课引入课程体系,开设创业教育课,增加创业实训内容,将学历教育、职业教育与创业教育有机结合,增强高校学生的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3.创业培训进乡(镇)。对有创业愿望的农村劳动者和返乡人员开展免费创业培训,并增加创业培训师资力量,注重培训质量,加强对培训的监督和管理。4.创业培训进部队。政府有关部门要与部队协调做好即将转业退役军人的创业培训,帮助转换角色,增强创业技能。5.创业培训进中心。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建立的帮扶中心在服务范围内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和创业技能培训,转变就业观念,积累创业经验,增强创业本领,提高创业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