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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

  (八)保护创业者开展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创业者依法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强制要求参加非法律、法规规定的培训和各类评比、考核等活动;不得为中小企业指定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产品质量认证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对省、市认定的创业带头人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制度,严格限制有关部门的执法检查活动。建立省、市创业保护投诉渠道,对严重侵犯创业者或其所创办实体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对创业者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政府部门要及时受理,公平对待,限时答复。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曝光各类创业侵权行为。
  (九)继续实施积极的财税金融政策。要积极落实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以及促进第三产业特别是鼓励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1.继续给予税费优惠。将营业税按月纳税的起征点由月营业额2000元提高至5000元。对符合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商贸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按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加大创业资金支持。要进一步扩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将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军队退役人员、军人家属、残疾人、低保人员、外出务工返乡创业者纳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范围。对符合条件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每人最高额度为5万元。2008年以来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的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其中微利项目增加的利息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对大学生和科技人员在高新技术领域实现自主创业的,每人最高为10万元。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财政部门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向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创业者一次性支付失业保险金。对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在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过程中,缺少创业资金的,凭工商注册登记和户口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证明,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实,可把按月支付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支付给他们作为创业经费,扶持其创业。加大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自主创业借款资金的投入和使用,提高使用效率。棚户区回迁居民自主创业借款额度提高到每人3万元,夫妻、父子等合伙创业的最高限度不超过6万元。扩大棚改回迁居民自主创业借款资金担保范围,在公务员、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身份在职人员可向其提供担保的基础上,将银行、烟草、移动、联通、电信、电业等行业的在职职工也纳入担保范围。要向已经接受创业培训的棚改回迁居民自主优先提供创业借款资金支持,提高创业借款资金使用效率。3.实行创业补贴。创业项目推荐机构推荐的创业项目,被创业者采纳并付诸实施的,财政部门按每吸纳一名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给予项目推荐机构200元的一次性创业推荐补贴。省、市认定的创业带头人企业吸纳失业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符合开展创业培训条件的机构,按培训专业高限标准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对向有创业意愿的各类人员按规定要求开展SYB创业理论培训的创业培训机构,按照每培训1人,每课时1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意识培训补贴。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的,其按规定享受的创业培训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开支。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军队退役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低保户、低保边缘户、残疾人及残疾人家庭成员等首次自主创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纳税经营1年以上的,可给予2000-4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区)三级财政各承担1/3。对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给予创业服务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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