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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

  二、完善政策措施,改善创业环境
  (五)清理和消除阻碍创业的政策性壁垒。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凡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不得自行设置限制条件。允许自主选择企业组织式。对于最低注册资金限额3万元以上(不含3万元),可以在两年内分期到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创业者利用家庭住所改变用途作为创业经营场所的,应向房屋产权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房产资料,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实施;将租借的房屋作为创业经营场所的,除履行前款手续外,还应征得租借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政府采购应向当年新创办的中小企业,特别是创业带头人创办的中小企业倾斜,优先安排购买其商品或者服务。要结合实际,适当放宽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及返乡农民工创业的市场准入条件。
  (六)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进一步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减少办事环节,节约办事成本,积极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一次告知、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制度,为创业者创业开辟“绿色通道”。对省、市政府确定的创业带头人要开设专门窗口,实行“一对一”服务,全程帮助和领办相关手续。
  (七)依法规范收费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全面实行收费公示
  制度和企业付费登记卡制度,并严格执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22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辽政发〔2008〕44号)有关规定。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干预企业正常经营。卫生、税务、工商、消防等部门要加强对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积极落实促进创业的各项收费优惠政策。地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原则上按最低限额收取。对于持有创业培训证,且有市创业专家咨询团颁发的项目评估推荐书的创业人员,在办理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手续时,免收营业执照工本费、公章(财务章)成本费、小印鉴工本费以及企业代码证工本费、卡费、证书费验资费、会费公路运输管理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卫生监督防疫监测费、卫生质量检测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中医西医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印章防伪网络登记费、城市私房占地费、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城市占道费、城市临时占地费。个体企业协会会费、私营企业协会会费对确有困难的会员,可按程序申请减收、缓收或免收。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项目同上)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并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优先给予科技专项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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