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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
(本政办发〔2009〕34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83号)精神,结合我市当前开展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际,市政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任务
  (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创业带动就业工作。要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市政府将把优化创业环境、完善落实创业政策、创业培训效果、创业服务质量、创业初始成功率、创业稳定率以及创业带动就业率等作为衡量县(区)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主要工作指标,列入对就业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建立和完善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工作机制。要建立和完善创业政策体系、创业培训体系、创业服务体系和创业组织管理体系;建立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工作机制;完善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制度和政策,使我市成为全省创业环境好、创业人才多和创业带动就业成效大的创业型城市。
  (三)明确创业扶持方向,做好重点扶持工作。紧紧围绕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和企业,特别是医药产业、钢铁深加工产业给予重点创业政策扶持。同时,注重抓好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残疾人、留学回国人员、退役军人等群体的创业活动。鼓励创业者进入国家优先和重点发展的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环保节能型、农副产品加工型、贸易促进型、社区服务型、建筑劳务型和信息服务型等产业和行业,以及省确定的现代物流、商贸旅游、电子信息、商务会展、中介服务、金融等产业进行创业。注重鼓励和扶持留学回国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创办高新技术企业。
  (四)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能,搞好协调配合。劳动保障部门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重点推进就业增长型创业,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政策咨询、开业指导、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孵化、跟踪扶持等创业服务,落实创业项目推荐、创业培训、社会保险补贴和创业挂牌保护等政策。发展改革部门要对创业孵化基地建设项目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财政部门要按规定筹集用于促进创业的扶持资金,及时审核拨付各项补贴资金、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创业服务经费。建设、土地管理部门要帮助创业者妥善解决生产经营场地问题。税务、工商等部门要落实好税费减免政策。教育、科技、中小企业管理等部门要在场地、资金等方面支持全民创业,特别是促进高校毕业生、科技型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的创业活动。环保部门要加快对创业企业的环保审批效率,对于符合所在工业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的项目,简化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卫生部门要依法做好卫生许可及年审工作。公安消防部门在确保消防安全的前提下,要简化创业企业的消防审批手续。市城市信用联社要积极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简化贷款业务流程。县(区)要因地制宜,结合区域行业发展定位,出台针对性的扶持措施,形成鼓励创业带动就业的工作特色。街道、社区要贴近创业者完善创业服务,指导创业者成功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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